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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隆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财保229号
 
申请人:***,女,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单,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M1-343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324X
法定代表人:何黎明。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23956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保全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保全,可能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失,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故对该部分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XXXXXX0094的账户资金2239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39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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