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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邦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2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邦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黎明。
申请人陕西邦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465707.75元。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465707.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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