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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和***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位。
法定代表人:何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远,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舒,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和***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蔚蓝彼岸(蓝湖树)10幢2单元14层214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光辉,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解保申请人***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和***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68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和***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977515.2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和***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77515.24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金额总和以7977515.24元为上限。现***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保申请人的解除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陕西和***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977515.24元的冻结或价值7977515.24元其他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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