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189号之一
原告:陕西百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位(西咸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百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渭南市某某局临渭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百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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