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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16548号 原告:济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与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0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20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LJD-IMS运维监控平台一套,总价款为144040元。依据合同第二条2.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甲方付款50%,经安装调试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款45%,产品缺陷责任期年终止后付款5%。此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产品,并配合被告完成安装、调试,并于2020年8月21日、2021年1月4日分别向被告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7202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机房监控系统调试完成验收单》验收通过,但仅在2020年9月8日向原告付款72020元,剩余款项72020元至今未付。另,依据合同第八条8.10:甲方迟延付款,乙方经合理催告后十个工作日仍未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其对数额及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未提违约金事宜,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LJD-IMS运维监控平台一套,总价款为144040元。合同还约定了付款及付款时间、货物的交付、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产品,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机房监控系统调试完成验收单》,载明系统已调试完成,验收通过。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2021年1月4日分别向被告出具了数额为72020元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2020年9月8日向原告付款72020元,剩余款项72020元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产品采购合同》、***监控清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单、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结合证据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2020元,予以支持。另,原告依约交付货物,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720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起算日期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8.10)及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核定为2021年1月15日。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2020元; 二、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720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8.5元,由被告承担848.5元并连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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