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605号
原告西安昂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收路39号双府新天地1号楼4**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XXW67A。
法定代表人于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与金融二路西北角创新大厦16层1607号M1-343位(西咸新区云端自贸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托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82324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昂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定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西安昂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昂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昂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