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4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隆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隆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4)陕0102民14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隆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30186.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我院作出(2024)陕0102民初148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隆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30186.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隆嘉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30186.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