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舜宁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073号
原告:上海舜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599号2084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上军,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杨浜村原工农印染厂三分厂二楼。
法定代表人:秦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舜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