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民初3347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杨浜村原工农印染厂三分厂**。

法定代表人:秦钦。

被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宏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告知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但其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减免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程序告知,无正当理由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善光

书 记 员  卢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