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孟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