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商初字第332号
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本单位职工。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山东德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