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岚执行字第536号
申请执行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金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潭馨竹大酒店,住所地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州市。
本院在执行***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潭县馨竹大酒店、***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潭县馨竹大酒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林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