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735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成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莞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南城路**南城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罗瑞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家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麦逸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