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北京恒通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629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恒通顺达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深圳市瑞青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倩雯
书记员  彭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