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通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292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三河大桥西200米澜泊湾小区A7-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5T6L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71734C。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恒通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10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8553575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马各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17098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恒通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临沂康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