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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有胜与被告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4民初12738号之一
原告:张有胜,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胜,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状,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胜诉被告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有胜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有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为1275元,保全费3300元,合计4575元,由原告张有胜负担。
审 判 员  张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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