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5192号
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