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4341号
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三***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项家村村民,住本村6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