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10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三***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嫣茹,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