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3185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原告:***,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北宫西街**。
法定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div>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