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彤晖,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审被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1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以其公司已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