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232号
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三***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9304188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第三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金宝汽配城院内2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4935678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傅方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