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

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232号 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三***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9304188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第三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金宝汽配城院内2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4935678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潍坊亿隆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俊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傅方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