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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9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5层05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左君,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5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596元,由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754元,由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北京光正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京
审判员金园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