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807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鑫诺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宅子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鑫诺沃工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8号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鑫诺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鑫诺沃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