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2民初1878号
原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洪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毛立臣,职务经理。
原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