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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03民初19号之一
原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3436202。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
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3598Y。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郭于坤
审判员梁正
审判员秦彦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索朗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