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474号之一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08号托球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树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11号院1号楼。
法人代表人:曹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镜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幢一层3166室。
法人代表人:杨海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健金达建材门市,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N)。
经营者:吕从金,该门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名雪,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健金达建材门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辅绍贵
人民陪审员  董小萍
人民陪审员  夏群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