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736号
原告: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76214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幢一层31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3436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校园路20号411-2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092442542M。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华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远业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