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928号之二
原告:天津正大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二区5-1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48幢一层316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天津正大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程创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正大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天津正大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