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3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之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海之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且经本院释明需再次提供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及公告送达后,原告仍未提供可供送达的地址或需要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6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