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之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海之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3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之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林甸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海之净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且经本院释明需再次提供可供送达的被告地址及公告送达后,原告仍未提供可供送达的地址或需要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6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