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催字第331号
申请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600051208462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公告费九百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