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执恢189号之四
申请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韩松。
被执行人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邢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遂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在中原银行4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39770.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