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1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
法定代表人:李琪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大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宋家峰,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7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货款739850.95元;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德建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99元,保全费4219元,由被告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分别为:解放牌汽车一辆(车牌豫H××××***);解放牌汽车一辆(车牌豫H××××***);红宇牌汽车一辆(车牌豫H××××***)因申请人暂时找不到车辆,暂申请法院暂不处置。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49668.9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