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1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
法定代表人李琪臣,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大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琪臣,总经理。
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7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德建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元医药有限公司在沁阳市人民医院766298元应收账款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