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57号
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8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8元,由原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