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2民初44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霞,系原告妻子。
被告:**。
被告: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岩磊,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超越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峰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