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工控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远大工控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3515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4-25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563729B。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提珍,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大工控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时代大厦**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27215141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大工控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0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64元,合计人民币5269.5元,由原告天津恒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明

代书记员 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