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宇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8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曾照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宇,男,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新104国道与义和道交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安海福花园8-2-101。
法定代表人:高凯,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刘建奇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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