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24民初24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卧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继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境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724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的车辆。现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向潍坊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故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