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谢家营村柳五路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9267993T。

法定代表人程继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依据(2018)鲁072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7468元。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6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1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之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愿意进行悬赏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2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兴军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丁孝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执行员  刘长安

书记员  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