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执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9月29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刘佃磊,男,1987年0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刘佃金,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谢家营村柳五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程继同,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鲁0724民初2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庆国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