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24执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刘佃磊,男,1987年0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刘佃金,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继同,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鲁0724执27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产一处,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庆国
审判员  丁孝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