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谢家营村柳五路南50米。
法定代表人:程继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同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鲁078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何兆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