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启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青0105民初1661号
原告: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53397(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33号33-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海启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399952811W(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22号C区二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鲁平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茂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宁轩,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启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0元,减半收取计6095元,由青海海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爽
审 判 员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李兴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致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