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2782号之一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南宁高新区总部路5号。
法定代表人:查从征。
委托代理人:杨琦,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东华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通信科技大厦A栋三楼3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坚。
委托代理人:许跃凯,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府,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4元(原告已预交25307元)由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65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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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罗忠布
审 判 员 陆汉林
审 判 员 朱建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素秋
书 记 员 蒙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