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施贝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2123号之一
原告: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704B-1。
法定代表人:李海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伟,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芳,北京海润天睿(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施贝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利保义生物工程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施爱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启媛,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满江,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施贝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津0111民初12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10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4100××××1498账户存款81000元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81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施贝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4100××××1498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文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世通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