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014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凯,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
被告: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704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CX3K0R。
法定代表人:李海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905、1-906、1-907、1-908、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314088。
负责人:谭士彬,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筑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