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市汇洋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日创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7793903N。

法定代表人:呼义俊。

委托代理人:胡广炽,北京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汇洋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谷村委会东谷商业大道2-3号汇洋综合楼1座5楼1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1571XE。

法定代表人:黄雯彬。

关于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汇洋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438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总额以本金13万元为限);(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安装款5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总额以本金56000元为限);(三)本案请求仲裁费17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承担的部分迳付申请人)。因佛山市汇洋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暂计为195365.08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于广东南海农商银行账户80×××33,冻结期限至2021年3月30日,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可向法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除冻结。

三、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立案执行至今,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执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俊明

审判员  简建勋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立志

书记员 何俊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