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鹤山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民初114号
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日创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7793903N。
法定代表人:呼义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炽,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龙翔花园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NG3T7R。
法定代表人:梁世文。
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龙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8.93元(已由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永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兆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