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718号
原告:湖北泽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挂口村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BM5F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省安平县亚铄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大子文乡北郝村村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2022106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泽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平县亚铄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泽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泽伟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泽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湖北泽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良文
审判员魏校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池一雪